问答

1、投资支持形式 +

2020年投资法第18条规定了以下投资支持形式:
一、投资支持形式包括:
a) 支持投资项目范围内外技术和社会基础设施系统的发展;
b) 支持培训和人力资源开发;
c) 信贷支持;
d) 进入生产经营场所的支持;根据国家机关决定,支持生产经营机构搬迁;
d) 科学技术支持和技术转让;
e) 支持市场开发并提供信息;
g) 支持研究和开发。
二、政府根据各时期社会经济发展方向和国家预算平衡能力,具体规定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的投资支持形式。科技组织、农业农村投资企业、教育、普法等投资企业。

2、投资鼓励产业和领域及投资鼓励领域 +

2020年投资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投资鼓励产业和领域以及投资鼓励领域如下:
1. 符合投资鼓励政策的行业和职业包括:
a) 依照科学技术法的规定从事高新技术活动、高新技术配套工业产品、研究开发活动、科学技术成果形成的产品生产;
b) 新材料、新能源、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生产;生产附加值30%以上的产品、节能产品;
c)电子产品、重大机械产品、农业机械、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生产;造船;
d) 列入优先发展的配套工业产品目录的产品;
d) 信息技术产品、软件、数字内容的生产;
e) 农、林、水产品种植、加工;植树造林和保护森林;做盐;海产品开发和渔业物流服务;植物品种、动物品种和生物技术产品的生产;
g) 收集、处理、回收或再利用废物;
h) 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发、运营和管理;发展城市地区的公共客运交通;
i)学前教育、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大学教育;
k) 医疗检查和治疗;生产药品、制药原料、保存药品;新药制备技术和生物技术的科学研究;医疗器械生产;
l) 投资为残疾人或专业人士提供体育锻炼和比赛的设施;保护和促进文化遗产价值;
m) 投资老年病学、精神病学和橙剂感染患者治疗中心;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无家可归儿童的护理中心;
n) 人民信贷基金、小额信贷机构;
o) 生产商品、提供服务以创建或参与价值链或产业集群。
2. 投资鼓励领域包括:
a) 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区、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
b) 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新区、经济区。
三、政府根据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投资优惠行业、职业和领域,颁布、修订和补充《投资优惠行业和职业目录》和《优先投资领域目录》。 ;在《投资优惠行业和职业名录》中,确定具有特殊投资优惠的行业和职业。

3、投资鼓励的形式和主体 +

2020年投资法第15条规定了投资优惠的形式和主体如下:
1. 投资激励的形式包括:
a) 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在投资项目实施的一个时期或整个期间适用低于正常税率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免税、减税等优惠;
b) 为创造固定资产而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税;根据出口税和进口税法的规定进口用于生产的原材料、供应品和零部件;
c) 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土地使用税;
d) 加速折旧,增加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可扣除费用。
二、享受投资优惠的主体包括:
a) 符合2020年投资法第16条第1款规定的投资优惠政策的行业和职业的投资项目;
b) 2020年投资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的投资鼓励领域的投资项目;
c) 资本额6万亿越盾或以上的投资项目,自投资登记证书颁发或投资政策批准之日起3年内支付至少6万亿越盾,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从收入或使用超过 3,000 越南盾的当年起,最迟 3 年内,每年的总收入至少达到 100,000 亿越南盾。劳动;
d) 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项目;农村地区雇用500名及以上工人的投资项目;符合残疾人法规定雇用残疾人的投资项目;
d)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科技组织;根据技术转让法的规定,技术转让项目属于鼓励转让技术目录的;依照高技术法、科学技术法规定设立的技术孵化器、科技企业孵化器;依照环境保护法生产、提供服务环境保护要求的技术、设备、产品和服务的企业;
e) 创意创业投资项目、创新中心、研发中心;
g) 中小企业产品分销链投资及业务;支持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孵化器的技术设施投资;按照中小企业扶持法的规定,投资共同作业区业务,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创意创业。
3、投资优惠政策适用于新建投资项目和扩建投资项目。
4. 各类投资激励措施的具体激励水平根据税法、会计法和土地法的规定执行。
5. 上述第 2 条 b、c、d 点规定的投资优惠不适用于以下投资项目:
a) 矿产开采投资项目;
b) 生产、经营按照特别消费税法规定应缴纳特别消费税的货物和服务的投资项目,但生产汽车、飞机、游艇的项目除外;
c) 商品房建设投资项目符合住房法的规定。
6. 投资奖励是有期限的,并根据投资者的项目实施结果而定。投资者在投资激励期内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享受激励的条件。
7.符合不同级别投资优惠条件的投资项目,包括2020年投资法第20条规定的投资优惠,将有资格享受最高级别的投资优惠。

4、2024年5月1日起选择投资者建设产业集群技术基础设施的规定 +

1、2024年5月1日起选择投资者建设产业集群技术基础设施有何规定?
根据第32/2024/ND-CP号法令第13条第2款的规定,拟建立或扩大产业集群的企业、合作社或组织的产业集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32/2024/ND-CP号法令规定的条款ND-CP。在这种情况下,为产业集群建设技术基础设施的投资者的选择是按照特定流程进行的。
首先,省人民委员会将成立评估委员会来选择该投资者。该委员会的组成包括当局的主管代表。理事会主席由省人民委员会领导担任,副主席通常由工贸厅领导以及代表有关部门和机构的其他成员担任。理事会秘书不是理事会成员,通常是来自工贸部的专业代表。
理事会将根据规定的具体标准审查和评估这些选项。这些标准包括技术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业集群的环境保护和管理计划、企业或合作社的能力和经验以及投资金融计划。每个标准将被分配一个最高分数,理事会将就评分和工作方法达成一致。
评审委员会对企业、合作社、组织的提案进行审核评估后,由省人民委员会进行评分,决定得分在50分以上的企业、合作社、组织作为。投资者根据建立或扩大产业集群的决定,为产业集群建设技术基础设施。
如果两个企业、合作社或组织提议成为同一产业集群的投资者,则将调整流程以选择最合适的合作伙伴。因此,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得分最高的企业、合作社或组织,则得分最高的企业、合作社或组织将被选为投资者。
但如果得分最高的提案数量超过一项且得分相同的,则根据投资者遴选评估委员会主席的推荐作出决定。这强调了深入评估和流程透明度的重要作用,确保决策是在尽可能最好的基础上公平做出的。
因此,评估委员会将根据特定标准对企业、合作社和组织进行评估和打分。这些标准不仅关注财务能力,还包括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计划、环境管理和保护以及每个候选人的能力和经验等其他重要因素。
经评估后,得分在50分以上的企业、合作社、组织将继续由省人民委员会审议决定,指定其为相应产业集群建设技术基础设施。这体现了对有能力、有信誉的合作伙伴的尊重和优先,同时也为产业集群和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这一过程不仅有助于提高投资者选择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平性,还可以促进企业和组织之间的良性竞争,从而提高产业项目的质量和效率。同时,选择信誉良好的合作伙伴也有利于营造健康的营商环境,吸引投资,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2、企业申请建立或扩大产业集群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为了满足第32/2024/ND-CP号法令第9条第1款关于建立或扩大产业集群申请材料的规定,企业、合作社和组织需要执行一系列步骤并准备具体文件。
首先,建立或扩大产业集群需要由区级人民委员会制定提案,明确产业集群项目的目标、范围和效益。产业集群内有两个以上区级行政单位的,由省人民委员会指定一定的区级人民委员会提出建议。
其次,企业、合作社、组织申请投资建设产业集群技术基础设施的文件也是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本文件中,他们需要承诺遵守所有法律规定,并承担项目未获批准的所有成本和风险。此外,还应包括建立或扩大产业集群的投资报告,其中将详细介绍项目、投资计划和发展潜力。
档案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确定产业集群位置和边界的地图。这对于明确界定项目位置和将使用的土地限制极为重要。该地图需要根据地理规范和标准来绘制,确保准确性和透明度。
作为申请的补充,企业、合作社或组织需要提供有关其法律地位的有效文件副本。这包括证明其合法存在和运营的文件,有助于确认参与项目的合作伙伴的有效性和可信度。
特别是,证明财务能力的文件的有效副本是一个关键因素。申请成为投资者的企业、合作社和组织需要提供至少一份以下文件来证明其财务能力:
– 企业和合作社最近2年的财务报表。通过提供此财务报告,组织可以展示其过去的稳定性和财务能力。
– 母公司的财务支持承诺(如有)。这将体现母公司强大的支持资源,增强企业和合作社财务能力的说服力。
– 金融机构对财务支持的承诺也是一个重要因素。这可以进一步证明拟合作伙伴的稳定性和声誉。财务能力担保是证明财务能力的另一种方法。这将为企业和合作社在建设技术基础设施过程中的偿付能力提供一定程度的风险保证。
– 最后,如果有的话,可以提供其他文件来证明企业或合作社的财务能力。这可能包括认证机构的审核报告或其他相关文件。除了资金能力外,经验也是企业和合作社需要证明的重要因素。
总的来说,根据本规定准备文件需要有关各方的细致和谨慎。只有档案齐全、齐全,项目才能在审批和实施过程中取得进一步进展,为社区和投资带来双赢。
3、2024年5月1日起申请建立或扩大产业集群时,必须评估哪些内容?
根据第32/2024/ND-CP号法令第11条的规定,产业集群的建立和扩张的评估需要对档案和投资报告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彻底的检查和评估。这是为了确保产业集群项目有序开展并取得最高效率。
评估的重要因素之一是产业集群申请建立或扩大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这确保了程序和文件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原则。
此外,投资报告的内容也经过仔细评估。该报告需要提供有关法律依据、必要性以及与省级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的兼容性的信息。同时,还必须评估企业、合作社、拟建组织是否具备建立或扩大产业集群的条件,以及土地利用的可能性、土地用途的改变以及财务方面和经验。
此外,报告还必须深入探讨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计划、环境保护计划、相关成本以及运营后的管理解决方案等相关问题。这有助于确保已建立或扩大的产业集群以可持续的方式运作,对社区和环境都有利。
该评估过程由工贸部会同相关机构进行,确保专业性和透明度。这体现了政府和当局对管理和发展产业集群的承诺,同时为企业和组织参与这一过程创造了有利条件。

5. 该项目是否有资格享受政府的特殊投资激励和支持? +

一、哪些投资项目可以享受政府优惠和专项投资支持?
为了创造有利条件并鼓励对经济具有特殊意义的重要投资项目的发展,2020年投资法专门针对这些项目规定了投资激励和支持制度。
根据2020年《投资法》第20条第2款,符合奖励和特殊支持条件的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两类主体
。 ——一是实行特殊投资激励和支持的主体包括新建投资项目或扩大新建项目。具体而言,这些创新中心和研发中心的投资总额为3万亿越南盾或以上,并且自投资登记证书或投资政策批准之日起3年内支出至少为1万亿越南盾。此外,经总理决定设立的国家创新中心也适用这一优惠制度。
– 第二,适用特殊投资激励和支持的主体是具有特殊投资激励的行业和专业的投资项目,投资资本为30万亿越南盾或以上,并且自实施之日起3年内至少支付10万亿越南盾。颁发投资登记证书或批准投资政策。
对上述项目实施奖励和专项投资支持,旨在促进具有重要经济潜力的重要领域发展。同时,政府也希望创造有利条件,鼓励投资者开展大型投资项目,同时为增强竞争、提高国内投资质量作出贡献。
这种特殊的激励和投资支持制度将有助于拥有大量资金资源的投资项目得到有效推动和实施,同时创造大量就业机会,为国家经济增长做出积极贡献。此外,政府还致力于确保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和投资环境,为投资者参与这些重要投资项目创造有利条件。
为大型、重要投资项目建立特殊的投资激励和支持制度,不仅旨在增强越南对外国投资资本的吸引力,而且有助于促进发展和融入国际经济。大型创新中心和研发中心的建立,将为先进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促进创新、增强产业竞争创造有利条件。同时,投资具有特殊投资优惠的行业和职业项目也将为工业发展和提高越南产品和服务在国际市场上的质量做出重要贡献。
实行限期最低支出也保证了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此外,根据总理决定设立国家创新中心也是构建和发展国家创新支撑体系的重要一步,从而为创造力和技术创新创造良好的环境。
综上所述,2020年投资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的特殊投资激励和支持制度旨在鼓励和促进对经济具有特殊意义的重要投资项目的发展。这不仅为投资者创造有利条件和支持,也有助于在越南创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投资环境。 2、专项投资支持包括哪些类型?
2020年投资法第20条第4款规定的特殊投资支持形式旨在促进和便利投资活动,特别是国家重要和优先领域的投资。为保证效率和公平,法律根据2020年投资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特殊形式的投资支持。
因此,投资支持的形式包括:
– 支持投资项目范围内外技术和社会基础设施系统的发展。这确保了投资地区完全具备吸引和维持投资项目的设施和基础设施。
– 支持培训和人力资源开发。人力资源投资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确保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通过培训和发展活动,人力资源将提高其专业资格和技能,以满足投资项目的要求。
——信贷支持。对于重要和优先的投资项目,提供大量信贷支持有助于减轻财务负担并增加获得投资资本的机会。
– 支持进入生产和营业场所;根据国家机关决定,支持生产经营机构搬迁。为生产经营场所的进出和使用以及国家机关决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搬迁创造有利条件。
– 科学、技术和技术转让支持。科学、工程和技术转让领域的支持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研发能力,同时为将先进技术应用于生产活动创造有利条件。
– 支持市场开发并提供信息。通过支持市场发展和提供信息,投资企业将有机会获取有关市场、供给、需求和新商机的信息,同时为有效进入和参与商业活动创造条件。
——研发支持是鼓励企业投资研发活动的重要形式。通过这种支持,企业可以增强创造力、创新和技术升级,从而创造更高价值的产品和服务。
因此,2020年投资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专项投资支持形式,对于创造有利条件、鼓励投资项目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通过这些形式的支持,投资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和发挥其最大潜力,同时积极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这一特殊的投资支持政策还有助于创造可持续且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吸引国内外投资者的兴趣和投资。
3、哪些投资项目不享受特殊投资优惠和支持?
根据2020年投资法第二十条第五款和2020年投资法第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下列情况不适用投资项目特别奖励和支持:
– 对于2020年投资法生效之前,即2020年1月1日之前已获得投资证书、投资登记证书或投资政策决定的投资项目。 2021年。这意味着2020年投资法施行前批准的投资项目将不再享受新投资法规定的特殊激励和支持。
– 与矿产开采相关的投资项目。这些是与矿石、岩石、矿物、石油、天然气和其他资源等自然资源开采相关的投资项目。这些项目不享受投资法规定的特殊奖励和支持。
– 对于根据2008年特别消费税法规定征收特别消费税的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领域的投资项目。但是,汽车制造项目、飞机和游艇仍然可以根据规定享受特别奖励和支持符合投资法的规定。
——商品房建设投资项目按照住房法的规定办理。这适用于与商业用途住房建设相关的投资项目。这些项目不享受投资法规定的特殊奖励和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2020年投资法规定,2021年1月1日之前批准的投资项目、矿产开采项目、货物和服务的生产经营项目,须遵守以下规定: 征收特别消费税的对象,除依照住房法规定生产汽车、飞机、游艇和商品房建设项目的,不再享受住房法特别规定的奖励和支持。投资。

6、投资项目实施保证金——形式、程序、时间是怎样的? +

1. 什么是保证金?
2015 年《民法典》第 330 条对托管进行了规定:
第 330 条. 押金
1. 托管是指债务人将一笔货币、贵金属、宝石或有价票据存入信贷机构的冻结账户以保证债务履行的行为。
2、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当的,债权人应当向存款所在地的信贷机构收取款项,并在扣除服务费用后赔偿债务人造成的损失。
3. 发送和付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托管是确保合法当事人权利、防范民事交易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的一种形式。但抵押担保的形式并不常出现在正常的民事交易中,而主要出现在商业投资项目中。
托管的特点是履行义务的抵押品是有钱的货币、金属、宝石或票据。该材料金额必须在信贷机构可用并冻结。托管资产以及在存款银行一次性或多次存款,由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第21/2021/ND-CP号令第39条第2款)
2. 存金时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托管活动涉及 3 方参与,根据第 21/2021/ND-CP 号法令第 40 条,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存款的信贷机构:
– 享受服务费;
– 要求权利人妥善履行存款协议,从存款中收取债务;
– 根据权利人的要求,在保证金范围内支付义务;
– 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在支付债务后,在托管终止时,将剩余押金退还给托管方;
——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约定或者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托管方:
– 根据与债权人的承诺,与存款所在的信贷机构就付款条件达成协议;
——按照本条第1款d点的规定,要求存入押金的信贷机构退还押金;如果与存款所在的信贷机构达成协议,则支付利息;
– 经权利人同意,提取、追加保证金或者使用保证金参与其他民事交易;
– 在存入存款的信贷机构支付全额存款;
——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约定或者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拥有托管权利的一方:
– 要求存款所在信贷机构在存款范围内按时足额支付义务;
– 按照存款所在信贷机构要求的正确程序行使本条a点的权利;
——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约定或者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3. 投资需要保证金的情况
根据2020年投资法第1款、第43条、第4款、第77条、第31/2021/ND-CP号法令第25条第1款:
为了确保需要国家分配土地、租赁土地或允许改变土地用途的投资项目的实施,投资者必须向国外的信贷机构或银行分行存入保证金/提供担保。案例:
– 中标实施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由国家以土地使用费划拨土地,并在整个租赁期内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费;
– 投资者中标实施使用土地的项目;
– 投资者根据业主批准文件、投资证书中规定的时间表,在收到已缴纳存款/完成出资和资金筹集的投资项目的基础上,分配土地或租赁土地;
– 投资者在接受其他土地使用者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着资产的基础上,由国家划拨或租赁土地实施项目;
——2015年7月1日前已实施或已依法批准或允许实施并享受投资项目实施担保的投资项目。
因此,如果实施需要国家划拨土地、租赁土地或允许改变土地用途的项目,投资者必须缴纳保证金。
注:2021年1月1日后,投资者调整投资项目目标和进度或改变土地用途的,须按规定缴纳保证金/银行担保。
4、保证投资项目实施的保证金形式
投资者确保项目实施的义务是根据投资登记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书面协议履行的(根据政府第31/2021/ND-CP号令第26条第1款)。
据此,保障投资项目实施的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批准投资政策的决定和与投资者批准或投资登记证同时批准投资政策的决定中规定的投资项目的项目名称、目标、地点、规模、投资资金、实施进度和经营期限。
– 确保投资项目实施的措施;
– 投资项目实施的保证金额;
– 确保投资项目实施的时间和期限;
– 投资项目实施担保的退款、调整、终止条件;
– 项目实施担保金未退还并纳入国家预算的处理措施;
– 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和责任;
– 双方约定但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内容。
5、存款时间保证投资项目的实施
根据第 31/2021/ND-CP 号法令第 26 条第 5 款:
– 如果投资者不预付补偿、支持或安置资金:在发出与投资者批准同时批准投资政策的决定或批准投资者的决定或批准中标拍卖结果的决定后,在实施补偿、支持之前以及经主管机关批准的移民安置计划。
– 如果投资者已预付补偿、支持和安置资金,或者通过拍卖土地使用权选择投资者实施项目并由国家租赁土地,则需缴纳年土地租金: 之前土地划拨、土地租赁、变更土地用途许可决定的发布。
根据第 31/2021/ND-CP 号法令第 26 条第 7 款: 如果投资者向国家主管机构垫付补偿、支持和安置资金以实施补偿和支持计划 如果安置已获得批准,请按以下步骤进行:
– 按照规定预付款金额等于或大于项目实施担保的,投资者无需立即向信贷机构支付保证金或担保凭证;
– 按规定预付金额低于项目实施担保水平的,投资者须缴纳预付金额与项目实施预付金额之间差额的保证金或提交信贷机构的担保证明。上述时间的保证水平。
注:根据第31/2021/ND-CP号法令第26条第6款规定:对于多阶段投资项目,保证金金额的缴纳和退还按照项目实施的各个阶段进行。项目实施保证协议。投资者可以将上期剩余保证金转入以保证下一期项目实施,而无需退还上一期剩余保证金并额外支付下一期保证金金额与保证金金额之间的差额。上一期间(如果有)。
六、存款水平保障投资项目实施
根据2020年投资法第43条第2款和第31/2021/ND-CP号法令第26条第2款:
– 根据每个投资项目的规模、性质和实施进度,保证投资项目实施的保证金水平为投资项目投资资本的01%至03%,具体为:
+ 对于3000亿越南盾以下的资本,存款水平为3%;
+ 对于超过3000亿越南盾至1万亿越南盾的资本,存款水平为2%;
+ 对于超过 1 万亿越南盾的资本,存款水平为 1%。
– 如果一个投资项目包括多个投资阶段,则根据投资项目实施的每个阶段缴纳和退还保证金,但不可退还的情况除外。
其中,项目投资资金不包括: 向国家缴纳的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以及投资项目竣工后有义务向国家移交管理国的工程建设费用。 (如果有的话)。如果在签署确保投资项目实施的协议时,移交给国家的工程的具体建设成本尚未确定,投资登记机构将以建议书项目中的成本估算为基础。投资者准备的提案,以确定实施投资项目的担保金额。

7. 屋顶太阳能发电项目是否形成固定资产? +

1、屋顶太阳能发电项目是否形成固定资产?
根据45/2013/TT-BTC号文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固定资产的标准及标识规定如下:
有形固定资产:
– 劳动材料是具有独立结构的有形资产,或者是由许多单独的资产部分组成的系统,这些部分连接在一起以执行一种或多种某些功能。要被视为固定资产,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标准:
+ 使用该资产的未来经济利益的确定性。
+ 使用时间超过1年以上。
+ 资产的原始成本必须可靠确定,且价值为 30,000,000 越南盾(三千万越南盾)或以上。
- 例如:
+ 工厂内的生产机器。
+ 办公计算机系统。
– 如果一个系统由许多连接在一起的单独资产部件组成,并且每个组成部件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则每个部件如果同时满足固定资产的三个标准,则被视为独立的有形固定资产。
无形固定资产:
– 企业实际支出的、满足固定资产所有三个标准但不形成有形固定资产的所有实际支出,均视为无形固定资产。
– 研究与开发(R&D)成本不会导致特定资产的形成。
根据45/2013/TT-BTC号文第三条的规定,可以认定公司的屋顶太阳能发电项目已具备固定资产的条件。
– 屋顶太阳能发电项目的建设目的是通过销售所生产的电力来获得收入。该系统将通过节省能源成本和向电网出售电力的收入为公司带来收入。
2、按规定的有形固定资产和无形固定资产
根据45/2013/TT-BTC号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通知所用术语的含义如下:
– 有形固定资产:
+ 是主要的劳动手段,具有物质形态。
+ 满足有形固定资产标准。
+ 参与许多商业周期。
+ 仍保留其原始物理形态。
+ 例如: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工具。
– 无形固定资产:
+ 这些是没有物理形式的资产。
+ 代表已投资的价值金额。
+ 满足无形固定资产标准。
+ 参与许多商业周期。
例如:与土地使用直接相关的成本、出版权、发明、专利和版权的成本。
45/2013/TT-BTC号通知根据财务会计规定,对有形固定资产和无形固定资产这两个重要概念进行了详细定义。有形固定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和运输等实物劳动材料,它们保持原有形态并参与许多经济周期。相比之下,无形固定资产没有实物形态,代表投资价值,参与多个经济周期。这有助于企业和管理机构清楚地了解各类资产的性质和作用,从而确保会计和财务管理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3、固定资产管理记录包括哪些文件?
根据45/2013/TT-BTC号文第五条第一款,对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原则进行了具体规定。企业中的每一项固定资产(固定资产)都必须有一套单独的记录,包括固定资产交接记录、合同、固定资产采购发票等相关单据和凭证。这对于确保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流程的透明度、清晰度和易于跟踪非常重要。
具体来说,每项固定资产都需要分类、编号、有单独的卡片,并且必须按照记录固定资产的每个对象进行详细跟踪,并反映在固定资产监控簿中。这有助于有效管理资产,从控制每个特定资产的状况和位置到评估其价值和在业务流程中的潜在用途。同时,对每项固定资产单独保存记录也是仔细检查、审查和维护资产的基础。
4、固定资产的标准及认定
根据第45/2013/TT-BTC号通知,固定资产的标准和标识明确规定如下:
– 劳务材料:
+ 是具有独立结构的有形资产,或者是由许多单独的资产部分组成的系统,这些部分连接在一起以执行一项或多项特定功能。
+ 根据以下三个标准考虑:
使用该资产肯定会获得未来的经济利益;
保质期超过1年以上。
资产的原始成本必须可靠确定,且价值为 30,000,000 越南盾或以上。
– 该系统包含许多资产:
+ 在这种情况下,每个组件都有不同的使用时间。
+ 如果每个部分同时满足固定资产的三个标准,并且如果缺少一个部分但整个系统仍然可以执行其主要功能,则该资产的每个部分都被视为独立的有形固定资产。
– 工作和/或生产产品的动物:同时满足固定资产三个标准的每只动物都被视为有形固定资产。
– 多年生花园:对于多年生花园,同时满足固定资产三个标准的每片花园或单棵树均被视为有形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认定标准是确定其满足三个重要条件:一定能在未来获得经济利益、使用寿命超过1年、具有资产的历史成本。可靠确定的价值为 30,000,000 越南盾或以上。对于由多个资产组件组成的系统,需要做出特殊规定来确定每个组成部分的状态以及何时可以将其视为独立的固定资产

8、如何建立经济组织并实施投资项目? +

1.经济组织的规定。

– 目前,经济组织没有统一的定义,但对经济组织的规定将取决于规范其的法律文件,例如:
+ 2013年《土地法》第三条第27款对经济组织类型作出了规定,包括依照民法规定的企业、合作社和其他经济组织,但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 2020年投资法第3条第21条还规定,经济组织为根据越南法律成立和运营的组织,包括企业、合作社、合作社和其他组织,允许开展业务。投资活动。
– 因此,根据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经济组织将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 按法律规定合法注册成立。
+ 以经济发展为目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 有清晰的章程和组织结构。
+ 有名称、具体地址和经营资产。
+ 具有合法身份。
+ 不是外商投资企业。
基本上,经济组织与法人组织有很多相似之处,但就法人组织而言,经济组织的范围较小。也可以理解为,由于经济组织的概念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所以进行的是内资企业的管理。由于目前尚无法律文件规定某个组织是否为经济组织,因此我们只能依靠2013年土地法的规定来判断未在2013年土地法中列出的组织是否不属于经济组织。
– 经济组织的作用如下:
+ 创造就业机会,增加收入,改善工人的生活。
+ 经济组织促进增长和发展,经济组织是高速稳定增长的决定性因素。
+ 经济发展组织影响国民经济和各行业内部的结构转型。
+ 发展经济组织有助于更好地解决社会问题。
– 经济组织示例:
+ 经济组织包括依照企业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两人以上成员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
+ 经济组织包括根据合作法成立的组织,例如合作社和合作联盟。
+ 根据投资法设立的经济组织,如 100% 外商投资公司、合资公司等(根据 2020 年投资法第 3 条第 23 款,资本经济组织 外商投资是指由外国投资者参与的经济组织作为成员或股东)。
2.经济组织设立规定。
– 设立经济组织是指投资者投资设立经济组织,开展经营投资活动,该活动的主体包括境内投资者和境外投资者。因此,在投资设立经济组织时,首先要确定参与投资的主体,因为每个主体需要的条件不同,设立许可文件也不同。
– 根据2020年投资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投资设立经济组织的规定如下:
+ 境内投资者按照企业法和各类经济组织对应法律的规定设立经济组织;
+ 外国投资者设立经济组织必须符合2020年投资法规定的外国投资者市场准入条件;
+ 外国投资者在设立经济组织之前,必须有投资项目,并办理投资登记证的颁发和调整手续,但设立中小企业创新和创意创业投资的情况除外。资金按照中小企业扶持法的规定办理。
——由此可见,根据投资法的规定,境内投资者投资设立经济组织时,将遵守企业法的规定。如果您是外国投资者,按照企业法规定设立企业前,必须申请并调整《投资登记证》。而且需要注意的一点是,除了规范创新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法和依照中小企业扶持法设立的创意创业投资基金外,还有其他相关指导意见。法令和通告。
– 个人和组织只需符合条件并提出设立经济组织的申请,主管机关将决定是否允许设立经济组织。
3.实施投资项目。
– 投资项目 根据2020年投资法第3条第4款,投资项目是指在规定期限内投入中长期资金在特定领域进行商业投资活动的提议的集合。投资项目是国家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措施和颁发投资许可证的依据。将作为投资者实施投资活动和评估项目有效性的依据。对于说服投资者决定投资和信贷机构为该项目提供资金尤为重要。
– 投资项目是一系列文件的集合,这些文件详细说明并系统地展示了为实现结果和未来实现某些目标而计划的活动和成本。
– 当投资者想要实施投资项目时,必须遵循2020年投资法规定的程序。
+ 原则上遵守2020年投资法第42条规定的投资项目实施原则。
+ 关于确保投资者实施项目的程序,遵守政府第 31/2021/ND-CP 号法令第 26 条,该法令详细说明并指导了投资法多项条款的实施。
– 实施投资项目的程序包括以下3个步骤:
第一步:准备投资。
投资者积极准备计划和项目,申请投资许可证。
第二步:办理投资手续。
投资者向主管部门办理投资许可证申请手续。
第四步:实施投资项目。
+ 双方根据指定的计划和时间表协调实施投资项目。

9. 外国投资者的经营范围是否受到限制? +

1. 外国投资者的经营范围是否受到限制?
根据2020年投资法第九条第二款,对外国投资者的行业、职业和市场准入条件的规定如下:
– 法律依据:根据法律和国会决议、国会常务委员会的法令和决议、政府法令以及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加入的国际条约。
– 限制市场准入的行业和职业清单:政府将公布对外国投资者限制市场准入的行业和职业清单。该类别包括:
+ 不具备市场准入的行业和职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参与或权利和责任有特殊限制的行业和职业。
+ 有条件市场准入的行业和职业:外国投资者可以参与但必须符合特定条件的行业和职业,以确保国家安全、环境和当地社区的环境保护利益。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必须遵守越南法律的规定和越南参与的国际承诺,同时保持投资过程的可持续发展并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根据2020年第8909/BKHDT-PC号公函第1节第5点,对外国投资者的行业、职业和市场准入条件的规定如下:
– 2020年投资法第九条明确了外国投资者的行业、职业和市场准入条件:具体而言,外国投资者可以参与或不可以参与的行业和职业将根据投资法第九条的规定确定2020.这些行业和专业可能包括外国投资者参与时享有权利和责任或具有有限权利和责任的领域。
– 根据现行法律文件的规定考虑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条件:这些条件将根据现行法律文件进行评估和考虑,包括法律、国会决议、法令、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以及政府的法令。同时,还将审查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以确保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过程符合国际法规。
根据第31/2021/ND-CP号法令第15条,限制外国投资者市场准入的行业和职业的规定如下:
– v 限制外国投资者市场准入的行业和职业:外国投资者的行业、职业和市场准入条件以及这些行业和职业的市场准入限制列于法律和国会决议、法令和国会决议中。议会常务委员会、政府法令和国际投资条约。对外国投资者限制市场准入的行业和职业清单在本令附录一中公布。
– 外国投资者市场准入条件:外国投资者市场准入条件按照上述表格申请,并按照第十八条关于公布和更新外国投资者市场准入条件的规定进行公布和更新。
– 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经济组织的市场准入条件:
除受监管行业和职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外,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经济组织在越南进行商业投资活动时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如有)以下条件:
+ 土地和劳动力的使用;自然资源和矿产;
+ 公共物品和服务或国家垄断物品和服务的生产和供应;
+ 拥有和交易住房和房地产;
+ 对一些行业、领域或发展中地区和地区实行国家支持和补贴;
+ 参与国有企业股权化的计划和计划;
+ 国会法律和决议、国会常务委员会法令和决议、政府法令和国际投资条约规定的不允许或限制外商投资经济组织市场准入的其他条件。
2、外国投资者利润向境外转移如何获得法规支持?
根据2020年投资法第12条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在按照法律规定充分履行对越南国家的财政义务后,享有将资产转移出越南的权利。
首先,外国投资者需要充分履行对越南国家的财政义务。履行这些财务责任后,他们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将一系列资产转移到国外,包括在越南项目投资的投资资金以及项目结束或解散时的投资清算。
外国投资者还有权将越南商业投资活动的收入转移到国外。这包括他们从在越南投资的商业活动中获得的收入。
此外,外国投资者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将其在越南合法拥有的资金和其他资产转移到国外。这包括合法合格的外国投资者在越南开展商业活动时拥有的资金和其他资产。
3.什么是外国投资者?
根据2020年投资法第三条第十八款,对投资者的规定如下:
投资者是指进行商业投资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包括:
– 国内投资者:在越南境内进行商业投资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 外国投资者:除国内投资者外进行商业投资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 外商投资经济组织:根据越南法律规定成立,拥有外商投资资本,在越南境内开展商业投资活动的经济组织。
根据2020年投资法第13条第19条,术语解释如下:
本法对外国投资者的定义如下:外国投资者是指具有外国国籍的个人或者依照越南以外国家的法律设立的组织。该主体在越南开展商业投资活动,包括根据2020年投资法的规定进行的所有形式的投资。因此,拥有外国公民身份或根据该国法律成立的个人或组织被视为外国投资者。越南以外并依照法律规定在越南开展投资活动。

10、选择投资人实施招标项目的文件 +

1、选择投资人实施招标项目的文件
如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招标选择投资者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当项目属于依法严格管理的领域时。在此背景下,招标文件模板具体规定的出台不容忽视。因此,计划和投资部于2024年3月6日发布的第03/2024/TT-BKHDT号通知已开始实施,对选择投资者实施项目的形式做出了明确规定。招标应当按照行业和现场管理法的规定组织。
本通知的一大亮点是对具体申请形式的明确规定,包括:
– 意向通知表、意向文件邀请函:这是招标过程的第一步,将通知感兴趣的组织和个人并邀请他们参与此过程。该通知需要透明、详细和公开,以便为所有利益相关方创造平等的条件。
– 一步式单信封招标文件样本:单信封是承包商在一个信封中同时准备和提交的一种投标方法。在这种方法中,技术和财务建议都在一份文件中提出。要求承包商仔细组织和准备文件,包括详细的技术要素以及准确和透明的财务信息。
– 两个信封、一个阶段的招标文件样本:两个信封阶段是另一种方法,投标方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具体要求。有兴趣参与投标的承包商或投资者必须同时提交两套不同的文件。一组文件将包含技术建议,而另一组文件将包含财务建议。
明确指定此类文件模板不仅有助于招标过程的公平、透明,而且有助于相关各方更好地了解其需要遵守的具体流程和要求。这不仅为项目实施创造了有利条件,也有助于提高投资活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率。
2.关于应用招标文件模板选择投资者实施项目的原则的新规定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商是确保透明、公平、高效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对招标文件模板进行明确规定,以确保这一过程顺利、合法地进行。计划和投资部第03/2024/TT-BKHDT号通知对不同类型项目的招标文件模板做出了具体规定,特别是对于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
– 2024年邀请通知书、邀请文件:这是一种普遍适用于所有类型项目的表格,使得通知和邀请组织和个人感兴趣的过程更加容易和透明。 。使用此表格有助于确保通知的一致性和质量,从而为所有相关方创造平等的条件。
– 2024年一阶段一信封招标文件模板:对于按照一阶段一信封方式申请公开招标和有限招标的项目,需使用本表格。但是,此表格的使用必须遵守《2023 年招标法》和第 23/2024/ND-CP 号法令的规定。这确保了招标过程合法、公平。
– 2024 年一阶段两信封招标文件表格:对于按照一阶段两信封方法申请公开招标的项目,将使用此表格。还需要严格遵守该表格,以确保承包商评估和选择过程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请注意,招标文件模板中的斜体内容仅供感兴趣方参考和说明。然而,参与投标过程的各方需要清楚地意识到自己在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方面的责任。这对于确保选择承包商和实施项目过程中的透明度、公平性和合法性极为重要。
3. 必须招标实施的项目选择投资者的规定
颁布第23/2024/ND-CP号法令的目的是指导和调整《招标法》中有关选择实施项目投资者的规定,在需要根据行业和领域法律规定组织招标的情况下。该法令包含许多条款,提出了具体且重要的指导方针,以确保投资者选择过程的透明度、公平性和效率。
– 确保竞争和激励:本法令第6条第6款和第10条重点关注在投资者选择过程中确保竞争和提供激励。这确保了投资者选择过程的公平性,也鼓励了市场的良性竞争。
– 选择成本和选择方法:本法令第15条第3款和第35条第4款提供了投资者选择过程中成本管理的指导以及适合每种具体情况的选择方法。
– 流程和程序:本令第46条第3款、第50条第5款、第84条第2款c点重点关注在线投资者选择过程中的具体流程和程序,包括国家数据库和非-在全国招标网系统上进行投资者选择招标。
– 评标方法和合同内容:本令第六十二条第五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项目商业投资合同的具体内容。
——检查、监督和处理情况:本令第八十六条第四款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了对投资者选择招标活动的检查、监督和处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的规定。
– 过渡规定:最后,本法令第 96 条第 2 款规定了新旧法律适用时的项目过渡,确保项目实施过程的连续性和效率。

2. Quy định mới về nguyên tắc áp dụng mẫu hồ sơ đấu thầu lựa chọn nhà đầu tư thực hiện dự án
Trong quá trình triển khai các dự án, việc lựa chọn nhà thầu thông qua các phương thức đấu thầu là một phần không thể thiếu để đảm bảo sự minh bạch, công bằng và hiệu quả. Trong bối cảnh này, việc quy định rõ ràng về mẫu hồ sơ đấu thầu là điều cần thiết để đảm bảo quy trình này diễn ra một cách trơn tru và hợp pháp. Thông tư 03/2024/TT-BKHĐT của Bộ Kế hoạch và Đầu tư đã đưa ra các quy định cụ thể về mẫu hồ sơ đấu thầu cho các loại hình dự án khác nhau, đặc biệt là đối với các dự án áp dụng hình thức đấu thầu rộng rãi.
– Mẫu Thông báo mời quan tâm, Hồ sơ mời quan tâm năm 2024: Đây là mẫu có thể áp dụng chung cho các loại dự án, giúp cho quá trình thông báo và mời quan tâm từ các tổ chức và cá nhân trở nên dễ dàng và minh bạch hơn. Việc sử dụng mẫu này giúp đảm bảo tính đồng nhất và chất lượng của thông báo, từ đó tạo điều kiện bình đẳng cho tất cả các bên có quan tâm.
– Mẫu Hồ sơ mời thầu một giai đoạn một túi hồ sơ năm 2024: Đối với các dự án áp dụng hình thức đấu thầu rộng rãi và đấu thầu hạn chế theo phương thức một giai đoạn một túi hồ sơ, việc sử dụng mẫu này là bắt buộc. Tuy nhiên, việc sử dụng mẫu này cần phải tuân thủ theo quy định của Luật Đấu thầu 2023 và Nghị định 23/2024/NĐ-CP. Điều này đảm bảo rằng quá trình đấu thầu diễn ra một cách hợp pháp và công bằng.
– Mẫu Hồ sơ mời thầu một giai đoạn hai túi hồ sơ năm 2024: Đối với các dự án áp dụng hình thức đấu thầu rộng rãi theo phương thức một giai đoạn hai túi hồ sơ, mẫu này sẽ được sử dụng. Mẫu này cũng cần phải được tuân thủ chặt chẽ để đảm bảo tính chính xác và minh bạch trong quá trình đánh giá và lựa chọn nhà thầu.
Lưu ý rằng những nội dung được in nghiêng trong các mẫu hồ sơ đấu thầu nhằm phục vụ mục đích hướng dẫn và minh họa cho các bên liên quan. Tuy nhiên, các bên tham gia quá trình đấu thầu cần phải nhận thức rõ ràng về trách nhiệm của mình trong việc tuân thủ các quy định pháp luật liên quan. Điều này là cực kỳ quan trọng để đảm bảo tính minh bạch, công bằng và hợp pháp trong quá trình lựa chọn nhà thầu và triển khai các dự án.
3. Quy định về lựa chọn nhà đầu tư thực hiện dự án thuộc trường hợp nào phải tổ chức đấu thầu
Nghị định 23/2024/NĐ-CP được ban hành với mục đích hướng dẫn và điều chỉnh các quy định của Luật Đấu Thầu liên quan đến việc lựa chọn nhà đầu tư thực hiện các dự án trong trường hợp cần tổ chức đấu thầu theo quy định của pháp luật quản lý ngành, lĩnh vực. Với nhiều khoản điều, nghị định này đặt ra các hướng dẫn cụ thể và quan trọng để đảm bảo tính minh bạch, công bằng và hiệu quả trong quá trình lựa chọn nhà đầu tư.
– Bảo đảm cạnh tranh và ưu đãi: Khoản 6 của Điều 6 và Điều 10 của nghị định này tập trung vào việc bảo đảm cạnh tranh và cung cấp ưu đãi trong quá trình lựa chọn nhà đầu tư. Điều này đảm bảo rằng quá trình lựa chọn nhà đầu tư không chỉ là công bằng mà còn khuyến khích sự cạnh tranh lành mạnh trong thị trường.
– Chi phí lựa chọn và phương thức lựa chọn: Khoản 3 của Điều 15 và khoản 4 Điều 35 của nghị định này cung cấp hướng dẫn về việc quản lý chi phí trong quá trình lựa chọn nhà đầu tư cũng như các phương thức lựa chọn phù hợp với từng trường hợp cụ thể.
– Quy trình và thủ tục: Khoản 3 của Điều 46 và khoản 5 Điều 50, điểm c của Khoản 2 của Điều 84 của nghị định này tập trung vào quy trình và thủ tục cụ thể trong quá trình lựa chọn nhà đầu tư qua mạng, bao gồm cơ sở dữ liệu quốc gia và trường hợp không đấu thầu lựa chọn nhà đầu tư trên Hệ thống mạng đấu thầu quốc gia.
– Phương pháp đánh giá và nội dung hợp đồng: Khoản 5 của Điều 62 và khoản 2 Điều 73 của nghị định này quy định về phương pháp và tiêu chuẩn đánh giá hồ sơ dự thầu cũng như nội dung cụ thể trong hợp đồng dự án đầu tư kinh doanh.
– Kiểm tra, giám sát và xử lý tình huống: Khoản 4 của Điều 86 và Điều 88 của nghị định này xác định các quy định liên quan đến kiểm tra, giám sát hoạt động đấu thầu lựa chọn nhà đầu tư và xử lý các tình huống phát sinh trong quá trình này.
– Quy định chuyển tiếp: Cuối cùng, Khoản 2 của Điều 96 của nghị định này quy định về việc chuyển tiếp các dự án khi áp dụng luật cũ và mới, đảm bảo tính liên tục và hiệu quả trong quá trình thực hiện dự án.

11. 外国投资者最多可以开立多少个直接投资资本账户? +

1.什么是直接资本账户?
根据06/2019/TT-NHNN号文第三条第三款和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开放和开放相关对象和概念的定义和分类清晰、详细。使用直接投资资本账户。这些规定有助于建立严格的法律基础,使组织和个人能够准确有效地遵守和适用。
根据规定,“持牌银行”包括依照法律规定获准经营业务、提供外汇服务的商业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该规定明确了银行开立和管理外国企业和投资者直接投资资本账户的范围和权限。
此外,“获准信贷机构”包括依法获准开展业务、提供外汇服务的银行和非银行信贷机构。扩大可以进行交易和管理直接投资资本账户的人员范围,从而为企业和投资者创造灵活性和选择。
“直接投资资本账户”是指外商直接投资资本企业或外国投资者在持牌银行开立的外币或越南盾支付账户。这些账户用于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与越南直接投资活动相关的交易。
06/2019/TT-NHNN号通知对与直接投资资本账户相关的对象和概念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和分类,这是在越南创建透明、公平和有效的私营部门的重要一步。它不仅有助于增进对法律的理解和遵守,而且还为组织和个人参与国内直接投资活动创造了有利条件。
2. 外国投资者最多可以开立多少个直接投资资本账户?
根据第06/2019/TT-NHNN号通知第五条第一款关于开立和使用直接投资资本账户的规定,以及该通知第八条第一款规范资金划拨开展投资活动时的规定。对于投资,我们看到了将资金从国外转移到越南以实施投资项目的具体而明确的流程。
因此,当外国投资者决定将资金从国外转移到越南实施投资项目时,必须通过直接投资资本账户进行。要求通过直接投资资本账户转移资金也有助于确保透明度并避免与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相关的风险。通过调整此类法律规定,政府希望创造一个健康、透明的商业环境,同时吸引和保护外国投资资本进入越南。
根据06/2019/TT-NHNN号文关于开立和使用直接投资资本账户的第五条规定,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直接投资资本账户管理进行了具体、详细的规定。该规定有助于建立有效、透明的直接投资资本管理机制,同时确保合法合规。
根据规定,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可以开立多个直接投资资本账户,但每种货币(包括越南盾和外币)只能开立一个直接投资资本账户。保持账户管理井井有条、便捷,同时防止账户管理混乱和事故。
此外,规定还要求所有这些直接投资资本账户必须在同一家授权银行开立。创造账户管理流程的一致性和透明度,同时帮助降低企业财务管理的风险并提高效率。
该规定不仅有助于确保直接投资资本账户管理的准确性和透明度,而且为外国企业在越南经营和投资创造有利条件。这样,对直接投资资本项目的法律规定不仅保证了合法合规,而且有利于吸引和创造外商直接投资资本的有利条件。
06/2019/TT-NHNN号通知中关于开设和使用直接投资资本账户的具体规定是在越南创造健康的商业和投资环境、透明度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3. 外国投资者在越南开立外商直接投资资本账户的条件
根据第06/2019/TT-NHNN号通知第五条第二款关于开设和使用直接投资资本账户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在越南南省开设直接投资资本账户需要遵守一些特定条件。这些条件旨在确保投资者直接投资资本账户管理和使用的透明度、清晰度和效率。
– 首先,外国投资者必须在持牌银行开立外币直接投资资本账户。该账户将用于进行与越南外国直接投资活动相关的合法外币收入和支出交易。
– 其次,根据投资者投入投资资本的外币种类,只能在持牌银行开立与该外币种类相对应的直接投资资本账户。确保与投资资金相关的交易清晰、便捷地进行。
– 如果外国投资者决定以越南盾进行投资,他们可以在持牌银行开设额外的越南盾直接投资资本账户,但这仅适用于投资者在同一家银行开设外币直接投资账户的情况前。
– 对于 PPP 项目(公私合作伙伴关系)、BBC 合同(商业合作合同),外国投资者必须为每个项目开设单独的投资账户,无论是否类似,是否获得银行授权。确保公私投资项目的透明度和有效的财务管理。
06/2019/TT-NHNN号通知关于开立和使用直接投资资本账户的规定并未限制外国投资者可以开立直接投资资本账户的最大数量。相反,它为投资者在越南投资过程中准确有效地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创造了灵活的条件。

12. 什么是有效的投资项目文件? +

1. 有效副本的概念?原始文件的概念?
第31/2021/ND-CP号令第二条第1款、第2款、第6款、第7款规定如下:
– 有效副本是指主簿出具的副本,或者由主管机构或组织或国家数据库(如果原始信息存储在国家人口、商业登记和投资数据库中)证明的原件副本。
– 原始资料是指为办理本条第七款规定的投资手续而准备的资料,包括原件、原件、复印件或有效复印件,但附有外文文件和越南语译本。
– 有效档案是指具备《投资法》和本令规定的所有必要文件,并且这些文件的内容按照法律规定得到充分声明的档案。
– 实施投资手续的档案是指投资者或国家主管机关为办理投资政策批准决定、投资登记证、境外投资登记证及其他相关投资手续的办理程序而准备的档案。根据投资法和本法令的规定开展活动。
2. 请求批准投资政策的文件和评审内容
2020年投资法第33条第1款、第2款规定如下:
要求批准投资者提出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政策的文件包括:
– 实施投资项目的书面请求,包括承诺承担项目未获批准的所有费用和风险;
– 有关投资者法律地位的文件;
– 证明投资者财务能力的文件至少包括以下文件之一: 投资者最近的财务报表;承诺获得母公司的财务支持;金融机构财政支持的承诺;投资者财务能力的保证;其他证明投资者经济能力的文件;
– 投资项目建议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投资者或投资者选择形式、投资目标、投资规模、投资资金及资金筹集计划、地点、期限、实施进度、项目所在地土地利用现状及拟用地情况使用需求(如有)、劳动力需求、投资激励建议、项目的社会经济影响和效率、初步评估环境影响(如有)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建筑法规定须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者可以提交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替投资项目建议书;
– 投资项目未要求国家划拨土地、租赁土地或允许改变土地用途的,提交土地使用权文件或其他确定实施投资项目所在地使用权的文件复印件;
– 根据技术转让法的规定需要进行技术评估和咨询的项目的投资项目所使用技术的说明内容;
– BCC合同形式的投资项目BCC合同;
– 法律规定的与投资项目、投资者条件和能力要求有关的其他文件(如有)。 请求批准国家主管机构准备的投资项目投资政策的文件包括:
– 投资政策批准提案;
– 投资项目建议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投资目标、投资规模、投资资金、地点、期限、实施进度、影响、项目社会经济效益;项目所在地土地利用现状、需要土地收回的项目的土地收回情况、预计土地利用需求(如有)的信息;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初步评价(如有);预期的投资者选择形式和投资者条件(如有);有特殊的法规和政策(如有)。
如果建筑法规定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主管机关可以使用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替投资项目建议书。
第 31/2021/ND-CP 号法令第 31 条第 1 条、第 2 条和第 3 条规定了准备和评估投资政策批准请求的文件和程序,如下:
– 请求批准投资项目政策的资料按照投资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或第二款以及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准备。
– 解释《投资法》第 33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规定的投资者选择建议形式的文件和文件包括:
+ 省人民议会批准的土地恢复项目清单副本;依照土地法规定通过拍卖土地使用权选择投资者的,土地已清理完毕的证明文件(如有)、其他说明文件(如有);
+ 省人民议会批准的土地恢复项目清单副本;拟采用土地项目招标方式选择投资人的,土地未清理的证明文件(如有)、其他说明文件(如有)。在此情况下,初步确定项目实施总成本的投资项目建议是根据建设法规定的项目总投资确定的,不包括补偿、扶持和安置费用。
根据社会化法和专门法的规定招标选择投资者的,应当根据社会化法和专门法的规定说明采用招标选择投资者形式的法律依据和条件的文件;
+ 该项目不属于省人民议会批准的土地复垦项目名录的证明文件;土地划拨决定或土地租赁决定、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或土地使用权证明、房屋所有权及住宅用地使用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房屋及土地上附着的其他资产的所有权证明的有效复印件投资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第一款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投资者的投资政策审批建议同时进行;
+ 主管级人民委员会批准转让、出资或租赁土地使用权实施投资项目的文件的有效副本以及与使用地点协议不同的其他文件和文件的有效副本。对接受转让、出资、出租农业用地使用权实施生产性、非经营性投资项目的投资者,在给予投资政策审批的同时实施投资项目。农业按照投资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b点的规定。
– 对于建设投资项目,拟投资项目包括:
+ 投资法第33条第1款d点或第2款b点规定的内容;解释目标的配合、城市发展方向、住房发展方案和计划以及项目组成部分的预期划分(如有);初步投资分期计划,确保同步要求;住房产品结构概要和保障性住房开发土地资金预留;项目范围内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投资初步方案,包括投资方保留用于经营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初步方案、投资方负责移交或拟移交的城市基础设施城区移交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投资项目。
对于城市地区项目,如果建筑法规定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者或国家主管机构可以提交或使用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投资项目建议书,包括初步建议书。投资商保留用于经营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投资商负责移交或拟移交当地的城市基础设施;
+ 投资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d点或第二款b点规定的内容,对于不属于本条a点规定情况的建设投资项目,预计组成项目的划分(如有)。
3、接收文件并办理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手续
投资者投资活动相关文件的接收和办理程序如下:
– 投资者对向国家主管机构发送的文件和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 受理申请的机构负责检查申请的有效性,不得要求投资者提交除《投资法》和本令规定的申请中的文件以外的其他文件;
– 要求修改或补充文件的,受理机构应将每套文件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全部内容书面通知投资者。通知应当载明修改、补充材料的依据、内容和期限。投资者有责任在备案机构书面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修改、补充备案文件。投资者未在通知期限内修改或补充资料的,计划投资部和投资登记机构应考虑停止处理该资料,并书面通知投资者;
——计划投资部和投资登记机关要求投资者对申报材料的内容作出说明时,应当书面通知投资者,并明确说明期限。投资者不按要求说明的,计划投资部和投资登记机关应当考虑并书面通知投资者停止处理申请;
– 根据本条c点和d点的规定修改、补充文件或解释投资者档案中相关内容的时间以及处理投资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如有)的时间不计入投资期限内。根据投资法和本令规定办理手续的时间;
– 如果拒绝颁发或调整《投资法》和本令规定的投资政策批准决定、投资者批准决定、投资登记证、对外投资登记证和有关投资的行政文件,计划投资部和投资登记机构负责书面通知投资者并说明理由。

13.实施免税投资项目进口货物的海关手续? +

根据38/2015/TT-BTC号文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实施免税投资项目进口的货物包括用于创造固定资产的进口货物;服务于投资激励项目生产的原材料、物资、零部件、半成品。”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企业进口了一条具有巨大价值的生产线,服务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创造固定资产),并且正在投资。因此,贵方对该商品免征进口税。
关于海关手续,38/2015/TT-BTC通知第85条第2款规定:
a) 办理海关手续的地点:
进口货物的海关手续是在登记免税货物清单的海关便利分局或在提单上记录货物储存地点和目的港的关闸海关分局办理的。运输合同或货物进口地海关部门管理投资货物的海关分局。
进口用于油气活动的货物属于本通知第一百零三条第十一条规定免税的,报关人应当选择便利的海关分支机构办理海关手续;
b) 实施免税投资项目的进口货物按照进口货物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报关员还必须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申报免税货物清单中的相关信息。
系统自动扣除免税商品清单中商品数量对应的进口商品数量。以纸质形式登记免税货物清单的,海关应当制作跟踪单,并按照本通知第一百零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扣减。
如果您的企业想要对从上述免税进口货物中获得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算和出售程序,则必须遵守以下命令和程序:
– 企业必须有文件明确说明清算原因、用途变更、货物名称、符号、货物数量、拟清算货物对应的免征税额、用途变更所用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号、发送至免税进口货物申报登记地海关的日期、月份、年份
– 出口时,企业按相应类型开具出口货物报关单
– 如在越南市场销售、赠与、捐献或销毁,须按规定在新报关单上进行纳税申报和计算。
企业按照相应的进口类型办理海关手续;税收政策和进口货物管理政策均适用于进口货物报关登记时,但办理免税进口手续时已全面执行进口管理政策的除外。
– 销售给进口免税企业的,免税货物必须从受让企业开具的免税货物明细表中扣除。
– 销毁时,企业有责任遵守环境管理机构的规定。

14. 清化省投资激励机制及政策 +

政府政策
适用于宜山经济区的项目(经济区内已有基础设施投资者的工业园区除外)
- 土地租赁、水面租赁:
+ 基本建设期间免征土地租金和水面租金,但自决定租赁土地或水面之日起不超过3年;根据项目行业,自项目投入运营之日起,可享受 11 至 15 年的豁免。
+ 对于符合政府规定的特殊投资优惠领域的项目,在整个项目实施期间免征土地租金和水面租金。
- 企业所得税:
对于新投资项目,适用10%的优惠税率,为期15年,免税4年,并在未来9年减免50%的应纳税额。
- 进口税:
+ 为创造固定资产而进口货物、服务于投资项目的技术领域的专用运输工具、运输工人的工具的免征进口税...
+ 自项目投入生产之日起,越南无法生产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生产材料、供应品、零部件和半成品五年免征进口税。
对于宜山经济工业区的项目:
- 企业所得税:
企业实施新投资项目的所得,从企业有收入第一年起计算,适用10%的税率,为期15年,自应纳税所得额之日起第04年免税,减按50%未来 9 年应缴税款的百分比。
- 出口税和进口税:
根据每个生产和经营活动领域,投资者将享受以下优惠:
+ 为创造固定资产而进口货物、服务于投资项目的技术领域的专用运输工具、运输工人的工具的免税...
+ 自项目投入生产之日起,越南无法生产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生产材料、供应品、零部件和半成品免征五年进口税。
对于宜山经济区以外工业区的项目:
- 企业所得税:
02年免税,接下来04年应缴税款减免50%。
- 出口税和进口税:
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领域和行业,投资者将享受以下优惠:
+ 为创造固定资产而进口货物、服务于投资项目的技术领域的专用运输工具、运输工人的工具的免税...
+ 自项目投入生产之日起,越南无法生产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生产材料、供应品、零部件和半成品免征五年进口税。
对于享受特殊奖励和投资支持的投资项目:
遵循政府 2021 年 10 月 6 日第 29/2021/QD-TTg 号决定,规范特殊投资激励措施。 清化省政策
除了中央政府的优惠机制和政策外,清化省目前正在实施省人民议会颁布的一系列机制和政策,以支持投资者和企业在该省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如下:
(1) 2020年至2025年期间支持清化省家庭固体废物处理的政策(省人民议会2019年12月12日第236/2019/NQ-HDND号决议)。
(2)2021-2023年期间支持清化省发展绿色大麻原料的机制和政策(省人民委员会2021年4月26日第385/2021/NQ-HDND号决议)。
(3) 清化省幼儿园教育社会化政策至2033年(省人民议会2021年4月26日第386/2021/NQ-HDND号决议)。
(4) 2021年至2025年期间鼓励科学技术发展成为清化省社会经济发展突破口的政策(省人民议会2021年9月17日第20/2021/NQ-HDND号决议)。
(5)2022年至2026年期间鼓励清化省工业和手工业发展的政策(省人民议会2021年10月11日第121/2021/NQ-HDND号决议)。
(6)2022年至2025年清化省农业、农村和农民发展政策(省人民议会2021年12月10日第185/2021/NQ-HDND号决议)。
(7)2022年至2026年期间支持清化省商业发展的政策(省人民议会2022年4月13日第214/2022/NQ-HDND号决议)。
(8)国际、国内海上运输工具支持政策;支持通过清化省宜山港集装箱运输货物的企业(省人民议会2022年7月13日第248/2022/NQ-HDND号决议)。
- 支持航运公司通过宜山港开设国际集装箱航线:5亿越南盾/趟。
- 支持通过宜山港的内陆海上集装箱运输:3亿越南盾/趟。
- 支持通过宜山港集装箱货物企业的政策:
+ 对于在清化海关申报的集装箱:20英尺集装箱:200万越南盾/集装箱; 40英尺集装箱:300万越南盾/集装箱。
+ 对于未在清化海关开封申报的集装箱:20英尺集装箱:70万越南盾/集装箱; 40英尺集装箱:100万越南盾/集装箱。
(9)发展岑山市、寿春县和清化市的一些具体机制和政策(省人民议会2022年7月13日HDND的第298/2022/NQ-HDND号决议、第299/2022/NQ-HDND号决议、第303/2022/NQ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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