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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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化省宜山经济区及各工业区以外地区的投资优惠政策

1. 土地租金优惠(根据政府2024年7月30日第103/2024/NĐ-CP号议定规定)
(1) 对于在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将土地用于属于《特别鼓励投资产业目录》项目的生产经营,免除整个租赁期间的租金。
(2) 根据政府2024年7月30日第103/2024/NĐ-CP号议定第39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免收整个租赁期限的土地租金。具体包括:
- 使用土地实施工业园区内的工人宿舍建设投资项目。
- 根据《土地法》第209条第1款b点,第2款b点及第3款规定,使用土地建设专用铁路基础设施及铁路工业工程。
- 合作社,合作社联盟使用土地作为建设办公场地,晒场,仓库,生产厂房的用地,以及建设直接服务于农业,林业,水产养殖和制盐业生产的服务设施。
- 使用土地在城乡地区建设净水供应,排水及污水处理工程。
- 根据交通相关法律规定,使用土地建设用于公共交通活动的维修保养站,停车场(包括售票区,管理与运营区,公共服务区)。
- 根据《土地法》第208条第1款b点规定,使用土地建设航空港和机场的基础设施。

- 采用公私合作模式使用土地实施交通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 根据《土地法》第120条第2款c点规定,使用土地建设用于出租的社会性住房;以及根据住房法和土地法属于免收土地租金情形的公寓改造与重建投资项目。

(3)根据《投资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属于鼓励投资领域或在鼓励投资地区进行生产经营用地项目的投资,在主管机关批准的项目基建期内免征土地租金,自获得土地租赁决定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年(商品住房建设,商业及服务业用地除外)。

(4)在基建免税期结束后,对于符合不同领域,地区鼓励投资政策的项目,可继续获得3年至15年之别的土地租金免征优惠,具体如下:
- 属于《鼓励投资产业目录》的生产经营项目,免征03(三)年。
- 在社会经济困难地区投资的生产经营项目,免征07(七)年。
- 在社会经济特别困难地区投资的生产经营项目;或属于特别鼓励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免征11(十一)年。
- 在社会经济特别困难地区投资的,属于鼓励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或在社会经济困难地区投资的,属于特别鼓励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或因运营,开发,使用地下设施而进行的地面工程建设用地,免征15(十五)年。

2. 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第67/2025/QH15号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因投资项目而新成立的企业,根据其行业,领域及投资区域的优惠政策,可享受所得税税率在10%至17% 之间(优惠期可为10年,15年或整个运营期),最高免征4年税款,并在随后的最多9年内享受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3. 进出口税优惠(根据政府2016年09月01日第134/2016/NĐ-CP号及2021年03月11日第18/2021/NĐ-CP号议定规定)
投资者在以下情况下可免缴相关税款:
- 用于加工且后续出口的进口货物,以及因加工而进口的出口产品。
- 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进口原料;构成享受投资优惠对象固定资产的进口货物。
- 用于石油活动的进口货物;属于鼓励投资产业目录的船舶制造项目及设施。
- 在越南国内尚无法生产的原材料,物资和零部件,若用于符合特别鼓励投资产业目录或投资于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的项目,可免征进口关税(5年免征期);依据高科技法及科技法认定的高科技企业,科技企业和科研组织的投资项目,也享受同等免税(5年免征期)。
- 用于优先研发,制造的医疗设备生产和组装投资项目的越南国内尚无法生产的进口原材料,物资,零部件(5年免征期)。

4. 农业及农村投资项目优惠(根据政府2018年04月17日第57/2018/NĐ-CP号议定规定)
- 具备受到鼓励及享有投资优惠的农业项目的企业,在租赁国有土地或水面时,可适用省级/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的优惠地价,地租和水面租赁费保持至少5年稳定。
- 对于适用特别投资优惠的农业项目,企业自租赁国有土地或水面之日起,免交全部租赁期的土地和水面租赁费。
- 对于适用投资优惠的农业项目,自开始租赁之日起,前15年免租,后7年减租50%。
- 对于适用投资鼓励的农业项目,自开始租赁之日起,前11年免租,后5年减租50%。
- 若农业项目(特别优惠,优惠或鼓励类别)获得国家土地用于建设员工宿舍,非农生产设施(如厂房,仓库,晒场,道路,绿化用地等),包括经批准转为此类用途以服务项目的土地,该部分土地租金予以全免。
- 对于属于鼓励投资的农业项目,企业自国家出租土地或水面之日起,前11年免缴土地租金和水面租金;其后5年减免50%的土地租金和水面租金。
- 对于属于农业项目(包括特别优惠投资、优惠投资和鼓励投资)的企业,如由国家出租土地用于建设项目员工住房,以及用于非农业生产用地(包括厂房、仓库、晒场、道路、绿化用地),以及经批准为该项目服务而转为上述用途的土地,均免缴土地租金。

二,宜山经济区的投资优惠政策

除上述第一部分适用于全省所有投资项目的一般投资优惠政策外,向宜山经济区投资的项目还享有以下投资优惠:

1. 土地租金优惠(根据政府2024年7月30日第103/2024/NĐ-CP号议定规定):
在基本建设期间免征土地租金,但自国家有权机关发布土地或水面租赁决定之日起最长不超过03年;根据投资法规定的投资领域,行业和地区,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免征11至19年;对于属于政府规定的特别鼓励投资领域的项目,在整个项目实施期间免征土地及水面租赁费。
2. 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第 67/2025/QH15 号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自企业产生收入的第一年起,对新投资项目产生的所得适用 15 年内 10% 的税率;自产生应纳税所得额之日起免税 04 年,并在随后的 09 年内减征 50% 的应纳税额。

3. 进出口税(根据政府 2016 年 9 月 1 日第 134/2016/NĐ-CP 号议定和 2021 年 3 月 11 日第 18/2021/NĐ-CP 号议定规定):
根据不同的生产经营行业领域,投资者可享受以下优惠:
- 免征用于形成固定资产,属于投资项目生产线专用运输工具,工人接送车辆等的进口税....
-对于越南尚不能生产或生产质量达不到标准的生产原料,物资,零部件及半成品,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免征 5 年进口税

三. 宜山经济区以外各工业园区的投资优惠政策

除了上述第一部分适用于全省范围的通用优惠政策外,投资于宜山经济区以外其他工业园区的项目,还可额外享受以下优惠:

1. 土地及水面租赁优惠(根据政府 2024 年 7 月 30 日第 103/2024/NĐ-CP 号议定规定):
在基本建设期间免征土地及水面租赁费,但自国家有权机关发布土地或水面租赁决定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03 年;自项目投产之日起,根据投资法规定的投资领域,行业和地区,免征 03 至 15 年。
2. 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第 67/2025/QH15 号《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税 02 年,并在随后的 04 年内减征 50% 的应纳税额。

3. 进出口税(根据政府 2016 年 9 月 1 日第 134/2016/NĐ-CP 号议定和 2021 年 3 月 11 日第 18/2021/NĐ-CP 号议定规定):根据不同的生产经营行业领域,投资者可享受以下优惠:
- 免征用于形成固定资产,属于投资项目生产线专用运输工具,工人接送车辆等的进口税…
-对于越南尚不能生产或生产质量达不到标准的生产原料,物资,零部件及半成品,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免征 5 年进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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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化省省级政策

- 面向2033年的清化省学前教育事业社会化政策(依据省人民议会2021年04月26日第386/2021/NQ-HĐND号决议及其修订案)
(1)为非公立幼儿园举办方提供补助,用于支付管理人员及教师工资。
- 乡级幼儿园:
+ 补助期为6年(自学校成立并运行起算)。
+ 补助标准:前3年按月补助相当于大专/本科学历1级基本工资的100%;后3年逐年递减为70%,50%,30%。
- 坊级幼儿园:
+补助期为3年(自学校成立并运行起算)。
+我们注意下:第1年按月补助70% 的上述薪资标准,第2年50%,第3年30%。补助人数以上一学年第一学期结束时的在校幼儿数为计算依据。
(2)社保缴费补助:为非公立幼儿园举办方提供补助,用于为其管理人员及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中由雇主承担的部分。
- 乡级幼儿园:
+ 补助期为5年,标准为 500000越南盾/人/月。
+ 补助标准:500000 越南盾/人/月。每年受补助的管理人员和教师人数按受薪资补助的人数计算。
- 坊级幼儿园:
+ 补助期为3年,标准同样为 500000越南盾/人/月。
+ 补助标准:500000 越南盾/人/月。每年受补助的管理人员和教师人数按受薪资补助的人数计算。

- 2022-2026年阶段清化省工业与小手工业发展鼓励政策(依据省人民议会2021 年 10 月 11 日第121/2021/NQ-HĐND号决议及其修订案)
(1) 工业集群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补助:
- 对于部分或全部面积位于以下山区乡镇范围内的工业集群:常春,论成,新成,胜禄,春征,万春,梁山,八蔑,安仁,灵山,同良,文富,交安,安姜,安胜,霸托,切管,文儒,田光,田芦,贵良,古陇,布龙,回春,南春,富丽,富春,忠诚,忠山,贤杰,天府,官山,中下,那苗,三芦,三清,山殿,芒敏,山水(与胡志明路接壤的工业集群除外),补助标准为 10 亿越南盾/公顷;对于位于芒勒,芒展,芒理,儿山,忠理,三中,光照,布儿等乡镇的工业集群,补助标准为 15 亿越南盾/公顷。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 亿越南盾/工业集群.
- 对于位于其余山区乡镇的工业集群,以及上述位于山区乡镇但与胡志明路接壤的工业集群,补助标准为 7 亿越南盾/公顷。每个工业集群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 150 亿越南盾。
- 对于位于省内其余乡镇的工业集群,补助标准为 5 亿越南盾/公顷。每个工业集群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 100 亿越南盾。
(2) 支持山区乡镇工业与小手工业生产投资及劳动力吸引项目:
对于部分或全部面积位于上述指定山区乡镇 (常春,论成,新成,胜禄,春征,万春,梁山,八蔑,安仁,灵山,同良,文富,交安,安姜,安胜,霸托,切管,文儒,田光,田芦,贵良,古陇,布龙,回春,南春,富丽,富春,忠诚,忠山,贤杰,天府,官山,中下,那苗,三芦,三清,山殿,芒敏,山水,芒勒,芒展,芒理,儿山,忠理,三中,光照,布儿) 的投资项目,补助标准为 10 亿越南盾/公顷;对于位于其余山区乡镇的投资项目,补助标准为 7 亿越南盾/公顷。每个项目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 20 亿越南盾。

- 关于支持国际与国内海上运输工具,以及支持通过清化省宜山港进行集装箱货物运输企业的政策(根据省人民议会 2022 年 7 月 13 日第 248/2022/NQ-HĐND 号决议)
(1) 支持通过清化省宜山港的国际海上运输工具
- 通过清化省宜山港开通国际集装箱运输航线且符合以下条件的船公司:按规定获准从事集装箱运输业务;船公司必须在宜山港进行货物装卸。
- 补助标准:通过宜山港每航次补助 500,000,000 越南盾。
(2)支持通过清化省宜山港的国内集装箱海上运输工具
- 通过清化省宜山港进行集装箱运输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内海运船公司:按规定获准开通集装箱运输航线;国内船公司必须在宜山港进行货物装卸并转运往或来自国际集装箱运输港口
- 补助标准:通过宜山港每航次补助 300,000,000 越南盾。

(3)支持通过清化省宜山港进行集装箱货物运输的企业
- 对于在清化省海关局办理或未办理报关手续,且通过宜山港进行集装箱进出口货物的企业,组织和个人。
- 对于在清化省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集装箱:
+ 20 英尺集装箱:2,000,000 越南盾/箱;
+ 40 英尺集装箱:3,000,000 越南盾/箱。 - 对于未在清化省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集装箱:
+ 20 英尺集装箱:700,000 越南盾/箱;
+ 40 英尺集装箱:1,000,000 越南盾/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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